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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梨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董家瞌睡虫01
    2017-07-21 06:16:25    来源:梨树县人民政府网   转载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积极、广泛地吸引国内外资金、项目、先进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积极、广泛地吸引国内外资金、项目、先进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梨树县境内投资的项目和设立的企业。

    第二章   税费政策

    第三条:国内外投资者新建工业生产性纳税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该企业扶持发展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5年期满后,第六年至第八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由同级财政返还给该企业扶持发展生产。

    第四条:国内外投资者新建工业生产性纳税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和实缴增值税的多少,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期限、不同比例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年实缴税额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年全额的资金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给予6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年实缴税额超过8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全额的资金扶持,第三年至第四年给予6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年实缴税额超过15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3年全额的资金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6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年实缴税额超过23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4年全额的资金扶持,第五年给予6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实缴税额超过60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年全额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特大,年实缴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将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具体办法一事一议解决)。

    第五条:对国内外投资者新建高新技术项目企业,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给予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资金扶持。

    第六条:投资者新建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七条:投资者新建具有规模的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及800万元以上(不含现有市场转办),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八条:投资者建设开发旅游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扶持企业的后续开发。

    第九条: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时间较长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减免税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该企业。

    第十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外商、港澳台商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外商、港澳台商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原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办理证照只收工本费。新设立的工业生产性纳税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国家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工业生产性纳税型企业,建设期间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四条: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对工业生产性纳税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可以享受最低限价。

    第十五条:按国家规定,适合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生产性纳税型项目,从用地之日起,2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工业生产性纳税型项目,从用地之日起,3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

    第十六条:对来我县兴办畜牧产业(含牧业小区),确需占用耕地的(不含基本农田),在不改变地貌和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可直接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耕地除外),可依法申请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对经嫁接、改造、转制的原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土地出让、租赁、划拨的适当形式进行供地。

    第四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实行“贴身服务”制度,筹建期间实行“直通车”制度,生产期间实行“宁静日”制度。

    第十九条:简化办事手续。投资者在县政务大厅办理手续实行“首办负责制”,优先批准立项,优先安排用地,优先注册登记,优先供水、电,优先选择劳务人才。有关部门要充分保障,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服务。

    第二十条:对招商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由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一条:域外投资者自备车辆,一般性交通违规不扣车、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资者要求到我县落户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免费在投资地办理常住户口,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入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域外投资商、董事长、总经理的子女,在我县中考升学享受加10分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凡来我县投资的域外客商,并对我县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代表,由县招商办建议或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并可参与评选劳模、优秀党员称号的嘉奖,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招商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对投资者发放贵宾证,享受贵宾特殊待遇(贵宾特殊待遇另行下发)。对符合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投资人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招商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以及进行其它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

    第二十五条: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软环境治理办公室检举和投诉。受诉部门对企业的投诉要即时受理,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国内外投资者新建工业生产性纳税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可比照该项目用地征用土地费用总额的20%,由县财政从该企业实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给该企业,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8000万元的,投资额每上升1000万元,提高10个百分点返还;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含8000),可比照该项目用地征用土地费用全额,由县财政从该企业实缴税额地方留成部分逐年返还给该企业,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对引荐者及对招商引资有贡献单位的奖励按《梨树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批准建设的招商引资企业,继续按原来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责任编辑:何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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