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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土地所有权的七次变革

    信息发布者:董家瞌睡虫01
    2017-07-17 13:16:04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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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土地所有权的七次变革

    龙友2017年03月12日 23:21:55 浏览14370 回复1 金猪1
    纵观土地所有权的七次变革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是在长期的建设实践中形成的,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实践,终于找到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奠定了农村调整发展的坚实基础。纵观我国的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七次大的变革:    1、打土豪分田地。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提出的主要宣传口号之一。1928年3月,毛泽东在红色根据地井岗山正式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斗争。在湘赣边界二大上,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井冈山土地法》,决定"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得到众多老百姓的拥护。           纵观土地所有权的七次变革     2、减租减息土地政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实行的调节农民和地主富农之间利益的、革命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领导过许多地方的农民起来减租减息;在抗日战争时期和1946年5月以前,在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全面实行了减租减息;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前也实行过一段时间的减租减息。    1942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是关于减租减息的纲领性文件。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核心是既减轻农民所受地租和高利贷剥削,又不改变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政策。    3、土地改革运动(土改)。解放战争过程中,东北、华北等老新解放区(约有1.6亿人口)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共中央决定,从1950年冬季开始,用两年半或三年左右的时间,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在全国分期分批地完成土地改革。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农村广泛展开。到1952年底,除西藏等少数地区外,土地改革在全国农村胜利完成,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4、推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开始了有步骤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工作之后,1952年底,党中央按照毛泽东的建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一化三改”、“一体两翼”的总路线,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1953-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主要是通过建立初级、高级合作社,将农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实现公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再进一步归国家所有,实现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 纵观土地所有权的七次变革    5、三自一包的形成。            纵观土地所有权的七次变革     6、回归“一大二公三纯”土地政策。针对国内的困难形势和包产到户,中央高层出现了意见分歧,导致了毛泽东在八届十中全会(1962年9月24召开)上大讲阶级斗争,决定在城乡发动四清运动。四清运动从1962年到1966年结束,一开始在农村中是"清工分,清账目,清仓库和清财物"的经济清查,后期在城乡中表现为"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和清经济"的政治斗争。接着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由于山区封闭,四清运动开展较晚,自留地、自留树、自留畜一致保留到1966年),把“一大二公三纯四平均”(大: 规模大,公:生产资料全部公有 纯:所有制纯公有,平均:平均分配)的土地所有制推向了极端。    7、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纵观土地所有权的七次变革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核心内容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这一制度不但解决了十几亿人口吃、穿、信、用这一世界性难题,也让大批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成了推动城镇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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